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注: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兩年以上(含兩年)未辦理執業注冊者,需提供由注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醫師執業注冊培訓合格證明》。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變更執業范圍應提交與擬變更執業范圍相應同類別高層次畢業學歷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業務培訓考核機構出具系統培訓兩年或專業進修滿兩年或者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共滿兩年培訓考核合格證明。